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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通知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