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组成的四级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明确依法登记。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因社会公共消防需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地方,经当地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管理工作,凡符合事业法人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予已登记,努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创新。
明确事业编制。全省各级加强基层消防队伍骨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突破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整合、调剂编制等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纳入事业编制序列进行管理,并依法创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