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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消防责任由物业承担?物业房地产方认为不合理(3)
日期:2016年10月20日  文章点击数: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潘国强认为,在《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开发商卖给业主以后、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进行管理是一种市场上的商业行为。因此把公共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是不合理的。

    “公共区域责任全部由物业企业承担不合理。”听证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仇峻炜表示,物业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成立了业委会;一种是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但没有成立;第三种情况是无法成立业委会。“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即使成立业委会,也存在流动性大的问题,所以把公共区域的责任一下子全部落在物业企业身上,有不合理的地方。”

    “消防安全责任应落实到业委会。”听证代表宋安成认为,如果让物业公司承担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和目前实际的物业管理运作是不相匹配的。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没有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而这个权利在于业委会,物业公司只是日常的保养和维修。“所以最终的责任也应当落实到业委会和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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