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排除在立法范围之外吗
听证会的另一议题是,《办法(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位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是否合理、可行?
“应设定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消防管理办法。”花茂飞认为,小区可能遇到各种安全隐患,如有的居民从家里拉一根电线拖到一楼给电瓶车充电,并将电线长期置放,不管小区有没有物业企业,类似情况都应该管理,因此法律对此应当增加相应的规定。
吴长福认为,《办法(草案)》要明确“参照”对象及责任主体,“如果发生物业公司小区撤离的情况,那么责任主体是谁?是房管部门,还是业委会?这都需要明确。”
在宋安成看来,住宅物业管理条文不应只适用于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办法(草案)》很多内容涉及到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只是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小区管理不仅仅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还有其他不同的管理模式,比如自行管理模式。所以,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应该涵盖所有的住宅物业,不能因为有‘物业’两个字就仅